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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务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 0号),设置海南省水务厅,为主管全省水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审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六)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
    (七)负责全省城镇供水、农村饮水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审查城乡供水企业的资质;指导城镇供水、排涝、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镇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八)指导、监督、管理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依法负责全省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十一)负责水务科技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水务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指导全省水务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对全省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检查监督和内部审计监察。
    (十三)承担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管理全省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汛防旱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水务工作。

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府路72号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6578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