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海南省监察厅对海南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海南省监察厅可以办理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主要职责
1、检查海南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