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解读三:
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管理机制
海南日报讯(记者 陈彬)《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干规定》第五条创新提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提出“推动优化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进出境监管流程,实现种质资源安全有序流动”“除需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农业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及适当的杂交育种工作”。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府管规则、主体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褒惩”的指导思想,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的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利于加快南繁科技成果转化。
该负责人认为,创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放宽试验主体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主要有4种类型,包括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行开展的绿色通道试验、不少于5家成员单位开展的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自行试验和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而海南印发的《若干规定》明确,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主体要求更加放宽。如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联合体试验成员单位数量要求等,这更加符合海南省科研育种单位和种业企业相对较少的实际。
简化试验审批程序。采取承诺+备案制,即申请者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不同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备案方式,进一步推进试验管理“放管服”改革,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监管方式从“事前往事中事后”偏重转变。
强化申请者主体责任。规定明确所有申请品种审定自行开展试验的申请者都要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并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这为强化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如果申请者在品种测试、试验中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增强申请者对品种的责任意识。
该负责人指出,《若干规定》中提出的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利用渠道的相关规定具备两大特点。一是提升种质资源进出便利化水平。在现行农业种质资源引进和隔离检疫制度下,行政审批和隔离检疫周期相对较长,而且农业农村部门和海关都有禁止引进物种名录,特用、专用种质资源引进审批相对繁琐,科研工作者和种业企业均有强烈的种质资源进出境便利化需求。二是加快进境植物品种开发利用。从境外引进的植物新品种,在隔离检疫完成后才能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隔离检疫期较长,不利于加快植物新品种开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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