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19-4333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中共海南省委 成文日期: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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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发〔2019〕6号发布日期: 2019-03-14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发〔20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确保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大力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一)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1.开展区域空间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2.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优化全省产业园区布局,新建产业项目原则上集中在园区建设运营。各类产业园区应加快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建设运维资金优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老城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产业园区应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按需完成集中供热、污水收集与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
3.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网格化监管执法。
4.全面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省,加快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推进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产品品牌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的发展模式。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推动渔业生产由近岸向外海转移、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5.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的规定规模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到2022年,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6.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的发证全覆盖,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过程监管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实施按证排污、按证执法,全面推进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7.加快构建安全、绿色、集约、高效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到2020年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达到60%以上。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大力推行“削煤减油”,禁止新增煤电,分阶段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8.各市县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全省范围内禁止燃用石油焦。建立油品煤炭质量定期抽检机制。
9.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全面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推动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集中供热。
10.全面实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推进燃气下乡进村“气代柴薪”,构建覆盖城乡的燃气管网。按需规划建设一批燃气发电项目。
11.推进建设昌江核电二期项目,积极推动小型堆示范项目,同步配套建设抽水蓄能电站。
(三)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12.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标准。
13.出台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法规制度、实施方案和名录,强化市场监督执法,运用经济等调控手段,推广全生物降解塑料替代产品。2020年底前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14.加强露天烧烤管控,除各市县政府划定的允许区域外,严禁在城镇建成区内露天烧烤。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寺庙道观燃烧高香、城区公共场所露天祭祀烧纸焚香。
15.推动城镇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馆食堂在2020年底前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其他类型餐饮服务单位推广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16.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争取2022年前后全省所有市县达到国家或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健康)城市标准。
17.丰富生态文明教育形式和载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农村夜校、干部培训体系,融入社区规范、村规民约、景区守则。稳步有序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
二、持续巩固提升空气质量
(四)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18.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疏堵结合措施,逐步推进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推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19.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到2020年底全省完成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
20.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推动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落地。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到2020年全省加油站、储油库车用汽柴油抽查覆盖率达80%。
21.建立道路联合执法机制,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依法严格处罚。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排放检测与维修治理信息应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22.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
(五)强化扬尘污染管控
23.加强施工工地污染防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与住建部门联网监控。
24.严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严厉打击私拉私倒和沿途遗撒现象。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渣土运输车实施密闭规范化管理。
25.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喷雾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20年底海口、三亚、儋州建成区城市道路雾喷率和机扫率达95%以上,其他市县建成区达85%以上。
26.依法分类整治违反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责令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强制关闭。除按规划、法规批准的建筑用砂、石、土矿外,禁止新建露天矿山。
(六)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27.整治建材、石化、玻璃、火电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对运输、装卸、贮存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精细化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28.推动现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和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等污染控制措施。
29.推动水泥、玻璃、垃圾焚烧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出台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20年底前实施地方标准。
30.开展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医药、农药、车船维修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整治,实行清单管理。推进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理设施。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加强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市场监管。
31.全面取缔污染环境的土法槟榔加工,推动槟榔产业绿色发展。严格执行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在定安、万宁、琼海、琼中等主产区设立节能环保型槟榔烘烤技术与设备示范基地,引导槟榔加工行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
(七)推进船舶港口油库污染防治
32.严格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排放要求,加强对冒黑烟船舶的监督管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投入运营。推广使用纯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船舶。
33.推进老旧渔业船舶提前报废更新,逐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019年出台渔船污染物排放管控方案。
34.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备改造,2020年底前,全省港口50%以上的客滚、邮轮、集装箱、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鼓励船舶靠港优先使用岸电。全面推广港口装卸机械及港区内部运输车辆使用新能源。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35.全面推进港口煤炭、矿石码头实施封闭存储和装卸。
36.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监管,实施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强化污染风险管控。推动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加装油气回收装置。
(八)有效防控污染天气
37.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跨市县跨部门联防联控,有效防控、应对污染天气。各市县政府划定禁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8.推进北部湾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与华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联合会商机制,推动空气质量数据共享与区域大气污染应对协作。
39.加快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的能力水平。2019年底前实现以市县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开展污染天气臭氧削峰应急工作。
三、深入实施水环境污染防治
(九)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40.强化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立、治”工作。到2020年,全省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41.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保护区划定和设标立牌工作。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42.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制定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第三方评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维,保障运维经费,确保污水治理设施专业管理、长效运行。
43.加强改厕工作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互衔接。加快现有无卫生厕所住宅改厕工作和现有卫生厕所化粪池的防渗改造,新建、改建的农村住宅应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到2020年,完成农村家庭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或改造。
(十)持续推进城镇内河内湖污染治理
44.重点治理91条城镇内河(湖),按时限达到水质目标。到2020年底,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45.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推动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量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近期难以覆盖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46.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配套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海口市污水处理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三亚市、儋州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5%,其他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5%,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47.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等措施,减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
48.持续开展污染水体水面及沿岸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打捞清运,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湖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
(十一)加快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49.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实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实行排污口统一编码和规范管理,2020年前完成对入河湖排污口全面排查,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加快推进水质为Ⅲ类及以下的10个主要河流湖库综合整治,到2020年,整治水体稳定达到水质目标。
50.加快推进水质为Ⅳ类及以下的18条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2020年,整治水体稳定达到水质目标。
51.全面清理非法入海排污口,优化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实行备案制管理。到2019年6月,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整治。
52.开展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在海口、三亚、儋州等市县开展试点。实行严格的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推动沿海市县对陆域各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深海排放。
53.全面推行“湾长制”,加快推进万宁小海、文昌清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海口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海湾综合整治,逐步达到水质目标。
54.控制海水养殖污染,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整治无序养殖行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清退。
55.开展文昌会文至琼海长坡海岸带水产养殖环境整治示范试点。对连片、集中水产养殖场,实施区域整治,建设集中供排水及污染处理设施;对符合规划的分散水产养殖场,实行“一场一案”治理。实施水产养殖塘标准化改造。
56.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查处超标排放养殖废水、违法违规用药等行为。到2020年,治理范围内水产养殖尾水基本实现达标排放。
四、全面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十二)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57.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编制。
58.实行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或治理修复,分区域推进超标农用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91万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1万亩。
59.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地块实行土地用途负面清单和动态管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调查评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暂不开发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
60.持续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试点。加强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十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61.建立农业投入品田间废弃物回收利用激励机制,推动农业废弃物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当季废旧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5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62.到2020年,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实施化肥和化学农药减施行动,到2020年实现全省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比“十二五”末减少5%。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63.全面完成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区”划定,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全部关停、搬迁或转产,鼓励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将规模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十四)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64.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
65.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整治,到2020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渗滤液处理率达到100%,全面完成所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
66.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维持在2013年水平。
67.建立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格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五、着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十五)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68.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校核调整优化,到2020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69.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资金等方面奖惩力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十六)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
70.修编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71.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治修复。建立天地空一体化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监管体系。
72.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完成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管理机构设置等基础性工作,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七)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73.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修复,探索通过租赁、置换、地役权合同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和经济林,逐步恢复和扩大热带雨林等自然生态空间。
74.深入推进退塘还林、还湿、还海,到2020年完成退塘还林还湿1万亩,恢复湿地资源的生态结构与功能。加快恢复被破坏的海域岸线自然生态和风貌,严控填海造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填海造地行为。逐步实现规划内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控。
75.持续实施林区生态修复、蓝色海湾整治等专项行动,全面查处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
(十八)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76.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制定海南岛中南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恢复濒危物种种群,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77.加强外来物种的环境风险管控,建立生态安全和基因安全监测、评估及预警体系,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六、完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
(十九)健全目标责任体系
78.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79.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
80.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81.落实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82.参照国家考核办法,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83.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地。
84.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度严重滞后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二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
85.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完善配套立法,现有相关法规政策、规划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2020年底前完成调整。
86.推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垃圾强制分类处置、污染物排放许可、生态保护补偿、自然保护地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立法。
87.制定修订水、大气、土壤环境管理地方标准,探索制定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探索制定行业环境管理标准,服务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发展。
88.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严惩重罚。
89.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惩处力度。
90.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宣传力度,增强广大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二十一)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资金支持力度
9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中央及省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
92.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挂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93.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信贷、投资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94.在环境高风险、高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十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95.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开展污染源调查、跟踪与解析研究。
96.加快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改革方案,建立完善水、气、土、噪声、生态等全要素监测系统,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优化、覆盖城乡以及监测信息集成共享。推进无人机遥感监测技术应用。
97.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98.建立健全基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落实机构和专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结合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各行政村安排人员,负责发现、报告生态环境问题。
99.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有效评估、管控环境风险,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完善预案管理体制。加强环境应急物资配备,建设省、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100.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环境应急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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