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65-1/2006-5160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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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05〕44号发布日期: 2006-01-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钛锆矿产品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矿产品价格大幅上涨。一些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在我省部分市、县陆地、海域非法乱采滥挖钛锆矿资源,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较恶劣的影响。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持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没有一个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国家矿产资源就无法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矿区生态环境就会遭到破坏,经济发展势必受到冲击。近一段时间以来,万宁、文昌等市、县出现的非法乱采滥挖钛锆矿现象,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耕地、农田和树林被毁坏,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影响,国家税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大量流失,严重影响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
各有关市、县政府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省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重拳出击,坚决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专项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范围:
这次专项整顿主要针对非法开采钛锆矿行为,其范围在我省有钛锆矿分布的市、县,其中万宁、文昌市作为这次专项整顿的重点。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协助万宁市做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工作组由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专项整顿的重点:
1.坚决取缔无照无证采矿。凡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或有关证照已过期,或有关证照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均属非法采矿,必须坚决打击。对无照无证采矿的,要依法没收采矿设备、矿产品及其它非法所得,拆除地面建筑,遣散民工,拆除供电设备,彻底予以关闭,同时按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对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农田耕地、林地和环境进行恢复。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由行政职能部门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收购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要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现有的钛锆矿选矿厂进行全面调查,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吊销。对非法经营钛锆矿产品或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进行选矿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3.严肃查处以采代探、乱采滥挖和越界采矿行为。对取得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按无证采矿论处。对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凡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毁林采矿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采矿,恢复原状,补种树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为了做好这次专项整顿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何少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郑惠光(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 陈创福(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秦忠文(省林业局副局长) 夏文亮(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海忠(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李海忠兼任。联系电话:65339418,传真:65311719。 各有关市、县政府对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钛锆矿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负总责,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相应机构,调动有关力量,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全面彻底解决问题。万宁、文昌市政府要把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当作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狠抓落实。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专项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专项整顿方案, 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鉴定,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在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要组织警力追捕,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查处案件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缉和处置海上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的船只和人员,对于“三无”船舶、非法建造或改装船舶,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积极参加陆上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采矿、选矿企业的监督, 对无照经营的,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没收非法收购的矿产品和采矿、选矿设备,并处罚款。 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专项整顿期间的海上执法巡逻和打击非法使用海域开采钛锆矿资源的活动。
林业部门负责全面清理非法占用海防林地,并对非法采矿破坏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供应单位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及取缔和关闭的矿山矿点及选矿厂停止供电。
对于不认真履行规定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为违法者充当保护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这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为期半年,自2005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在10月20日前向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顿工作情况,省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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