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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1-00924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6-07-25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16〕175号发布日期: 2016-07-25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1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出台《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等文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2统一后的教师职务(聘用后岗位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修改完善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同时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学校教师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进评价方式方法。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设置方案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市县(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力争经过2年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平稳入轨。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

1在认真梳理海口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草拟《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报省政府审定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2《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印发全省。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合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职改小组),负责制定本市县(含洋浦)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各相关学校(单位)也要成立职改小组,负责本校(单位)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全面统计人员和岗位数,摸清底数,制定本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考核推荐和岗位聘用评价工作方案,挑选教学能力强、作风端正,在教师队伍中有较高威望的教师和行政领导组成考核组,在考核推荐和岗位竞聘中,负责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12月)。

1动员部署(7月)。召开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目标,提出工作要求。

2岗位设置(7月至8月)。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岗位设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或完善本地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各学校根据省、市县(含洋浦)关于教师岗位设置比例规定核定各级岗位数。

3平稳过渡(9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聘任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4组织评聘(9月至12月)。学校根据空缺的岗位数量,确定本次竞聘岗位的数量,制定具体竞聘工作方案。按不少于7人组建竞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确定拟聘推荐人选。通过竞聘程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竞聘条件的推荐人选,须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各市县(含洋浦)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总结经验并形成报告,提出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进一步修订岗位设置方案,完善考核推荐、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办法,完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等,力争进入常态化评审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人员过渡聘用管理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市县要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各项改革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各级别新的职称评聘工作。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妥实施。各市县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2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3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妥善解决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实现新旧职称(职务)的顺利平稳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本过渡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二、过渡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待学校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核发证。各市县(含洋浦)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附属幼儿园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全省高级职称(职务)教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证。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范围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一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备案;二、三级教师由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附属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委托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单位)须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作出意见。市县(含洋浦)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县区域内的跨校申报和竞聘。

第九条 参加竞聘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以及专业技术资格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组织评审和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组织评聘部门的核查人签字并加盖核查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组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负责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排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由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一般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一级及以下评委会不少于9人。

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一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3。

二、三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通过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五条 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向评委会推荐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委会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即为通过。

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评委会组建部门排定。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评委会主任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存档。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评委会主任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派人负责记录并做好存档,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 核准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组织评审部门对评审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评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核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核工作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评审程序、手续不完善的,退回组织评审部门补办;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

第二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核准部门在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核准部门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将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的材料,包括评审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下列亲属关系时,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评审部门告知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由组织评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组织评审部门可以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调整或重新组建新的评委会。

第三十条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随机抽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近3年连续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申报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获得过省优以上专家或省特级教师等称号,或是聘期内的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骨干教师。

(3)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4)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聘任高级教师岗位期间至少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外语按中小学高级教师的外语标准执行,计算机按《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2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①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②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③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联系,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深受学生喜爱、家长接受和同行赞许。

(2)教学业绩

①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②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广泛运用,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③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现场课堂教学考核达85分以上、学生满意率达80%以上。

④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本地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担任省级项目培训者,并至少承担过2次以上专题讲座或承担2次以上省级、国家级教学公开课、示范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省级教学业务比赛一等奖2次以上。

⑤通过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的答辩,答辩成绩达到“优秀”以上等级(外语学科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3)科研业绩

①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要负责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经立项部门鉴定且验收合格,并出具结题报告。

②出版过1部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独创性的本学科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或获省级以上本专业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2次以上;或获国家级以上本专业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次以上。

③现场科研论文写作获得良好等级以上。

(二)高级教师。

1申报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连续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连续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连续任教5年以上。

(2)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外语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3)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4)城区、县镇以上公办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含全日制支教)经历,或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兼职支教经历。

(5)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聘任一级教师岗位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学历的可放宽至2年)。

2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①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②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能够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深受学生喜爱、家长接受和同行赞许。

③比较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至少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班主任”1次。

(2)教学业绩

①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能做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②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承担2次以上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示范课,并获得好评。

③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城区、县镇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80分以上,乡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75分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④通过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的答辩,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等级(外语学科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3)科研业绩

①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实施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能准确把握研究方向;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校本课程开发。

②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指导意义的本学科教学论文2篇以上(每篇2500字以上),其中1篇本专业学科的代表作经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鉴定成绩达75分以上(在全省各乡镇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且现仍在此类乡镇任教的教师,其论文鉴定可降低至70分以上),或1篇获得本专业教学论文评比省级一等奖以上。教研员需有2篇本专业学科的代表作经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鉴定成绩达80分以上或2篇获得本专业教学论文评比省级一等奖以上。

(三)一级教师。

1申报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连续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上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外语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3)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4)城区、县镇以上公办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含全日制支教)经历,或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兼职支教经历。

(5)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聘任二级教师岗位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学位学历的可放宽至2年)。

2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教书育人业绩

①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②积极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③积极协助组织开展学生课外实践活动。

(2)教学业绩

①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②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能有效应用信息技术。

③在指导、培养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承担2次以上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实验课、示范课,并获得好评。

④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城区、县镇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75分以上,乡镇及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师成绩达到70分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科研业绩

①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②撰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指导意义的本学科教学论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并经中级教师评审会评委鉴定成绩达60分以上或1篇获得本专业教学论文评比省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四)二级教师。

1申报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岗位任教3年以上。

(2)完成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任务,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3)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的教师需在聘任三级教师岗位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2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1申报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

(2)每年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学分和学时要求。

(3)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评审条件(任现职期间)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并协助做好班主任或其他方面的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二)教师教学业务和论文评比,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务院以及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及全国各教学专业委员会、教育部基础课程教材研究中心所评的奖项。省级奖项指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教育学会所评奖项。市县级奖项指市县区政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所评奖项。

(三)“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四)省、市县(区)直属的教研、培训、电教机构等教学辅助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等人员对担任班主任、支教工作不作要求。担任学校校级领导、教务主任、政教(德育)主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少先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于班主任工作时间;教务处或德育处等处室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团队日常训练或特长生辅导的教师,可按实际工作量折算班主任工作时间。在其岗位上取得的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奖励,等同于优秀班主任奖励。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六)对不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但毕业专业能与申报职称对应的小学教师,改革期间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允许其正常参加2016年的职称评审。其余不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转评或考取相应教师资格后方可参评。

(七)1997年1月1日以前进入教师队伍的教师在2018年之前对外语不做要求。

(八)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针对具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制定评价标准,本地的评价标准不得低于省里的评价标准。

(九)本评价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本评价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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