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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8-9298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8-11-19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函〔2018〕334号发布日期: 2018-11-19
  • 主  题 词:
  • 时  效 性: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
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全面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提高基层卫生机构标准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全力构建“15分钟城市健康服务圈、30分钟乡村健康服务圈”,让城乡居民就近享受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着力解决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弱等问题,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健康海南建设,实现“小病不进城、大病不出岛”的医改目标。结合海南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坚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全体人民公平获得。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按照“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提升能力”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补齐基层医疗卫生短板,深入推进城乡医疗卫生均衡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美好新海南和实现“三大愿景”提供健康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2018年底,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全面启动。

(二)2019年底,各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到位率达到100%,信息化建设任务基本完成。

(三)到2020年,建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础设施全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小病不进城、大病不出岛”、全面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三、基本思路

(一)坚持“五统一”的工作思路。“五统一”即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以服务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政策统一,根据一个市县原则上只招投标一次、特殊情况最多招两次的要求,制定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审批、招投标办法,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设计统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制定标准化设计原则和标准,结合建设项目的规模、功能需求及人口情况,合并相似类型,确定几类业务用房平面布局设计标准,作为各市县统一组织招标的重要条件。建设统一,各市县新建和改建业务用房装配式建筑建设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委托省卫生健康委,采取统招分签的模式,招标确定1-2家总承包单位,结合项目类型片区整体统一建设,形成规模效应。内部设计要根据原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48号)要求,外部标识要统一,外观兼顾当地风土人情地貌。管理办法统一,制定统一的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各市县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注重问题导向。围绕健康需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短板,针对群众最急迫、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着力解决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范围重叠、功能分区布局不合理、服务流程不规范、设备落后,原农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投入不足,以及原农场卫生所网底不牢等突出问题。同时要着眼长远,打破区域限制谋划布局,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注重发挥项目的长久整体功能。

(三)务求行动实效。参照相关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发展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按服务人口定床位规模,后按床位规模定建设规模,确保功能适用,防止规模无序扩张,并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项目建设全过程。

(四)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和财务管理规范进行建设,在设计、招标、施工等环节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重点建设任务

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等3个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卫基层〔2018〕11号),重点开展基建、医疗设备设施配置、人员规范配备、机构形象设计规范、信息化建设、卫生院急救站建设和机构运行保障。建设投资资金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给予补助,结余市县留用,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负担。由各市县政府负责业务用房、周转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各市县新建、改建业务用房采用装配式建筑。各市县装配式建筑项目,由省里统一组织编制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导则,各市县政府负责在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实施片区招标或集中招标,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的总承包牵头企业负责装配式建设项目的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建造责任。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有设计甲级、施工壹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设备大三件(数字化医用X射线系统(DR)、彩色多普勒超声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小三件(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和十二导联心电图机)、急救室设备六件(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便携式彩超、洗胃机、吸引器)和信息化建设。市县财政负责健康一体机、村卫生室基础设备等其他医疗设备。

(一)基础建设项目。包括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其它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行政村卫生室建设项目。

1.建设内容: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其它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有业务用房及周转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改造),院区管线改造、环境美化绿化、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辐射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器材)、配电房等附属配套设施。卫生室(所)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业务用房新建、扩建、装修改造和装配简易型污水处理设备。

2.建设规模和标准:卫生院、门诊部和其它医院的业务用房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2张床,每床位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计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户籍人口)数量确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3~5万人口;1800平方米/5~7万人口;2200平方米/7~10万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周转房按照编制人员的30%再加5套计算,每套建筑面积35平方米。建设标准业务用房每平方米4000元(含标准化装配式建造模式)、装修改造每平方米1200元,周转房新(扩)建每平方米2500元,卫生室新(扩)建每平方米2500元、装修每平方米800元进行测算。院区管线改造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概算。卫生院(门诊部、其它医院)业务用房或周转房建设项目30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或周转房建设项目75家,卫生室(所)建设945家,共计1320家,建筑面积约71.4万平方米。其中160家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不含卫生室)采用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约25.5万平方米。

(二)医疗设备配置。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分类配置。1.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齐大三件(见上)、小三件(见上)、急救室设备六件及其它基本配备设备。

2.一般卫生院、其它基层医院、卫生院门诊部配齐小三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关设备。

3.卫生室按标准配备仪器设备和工作设施,服务站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适合设备。卫生院、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件便携式除颤仪。

(三)人员配备标准。除村卫生室外,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2022年达到以下标准:

卫生院:在一般卫生院,辖区内每万服务人口注册全科医师数不少于2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执业(助理)医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1名中级执业护士;至少有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心卫生院要达到一般卫生院的标准,并有所提高:辖区内每万服务人口注册全科医师数不少3人,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达到20%,并有1名中级及以上执业护士,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师、1名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注册的医师、1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医师;配备数字化X射线装置的卫生院,需至少有1名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上岗证的医生。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达到中心卫生院的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标准要有所提高:辖区内每万服务人口注册全科医师数不少于3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执业(助理)医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达到35%,至少有1名正高级职称医师。

(四)项目选址。新建项目应选址在城镇污水管网完善的区域,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

(五)室内装修和形象设计标准化。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手册》标准,从基础应用、整体外观、内部效果、标识标牌等四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象设计进行规范,实现外观形象设计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标识标牌,树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崭新形象。

(六)信息化建设。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实现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计划免疫、精神卫生、妇幼健康)、中医健康服务和医疗保障基金服务等各垂直系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联通,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团队(科室、站点等)、个人等多个层级,形成考核指标数据库,为精准购买医保结算、精细化管理和做实各项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大力推动远程医疗全覆盖,构建以市县级医院为中心,加强影像、心电、检验专业队伍建设,为乡镇中心卫生院提供远程会诊、影像诊断、心电诊断和检验质控等县乡一体的远程医疗同质化服务,建立乡镇卫生院疑难病会诊和影像、心电、检验等医技诊断及质量控制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到2019年实现乡镇中心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边远地区一般卫生院远程会诊、远程心电全覆盖,逐步建立完善远程医疗运行机制,远程影像、心电、检验、诊断由省级医疗机构统一负责质量控制。同时,建立预检分诊、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和微信支付、预约挂号、就诊叫号等信息化便民措施,所有卫生院实现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电子病历100%共享。

(七)机构运行保障。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允许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公益一类财政保障,人员实行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倾斜。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实施县、乡、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或县域内医疗集团模式,内部实行行政管理、人员、资金、业务、绩效、药械“六统一”管理,激发以县乡一体、以乡带村、协作共享的内生动力。

五、项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参照《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审批及招投标办法(暂行)》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前期工作,加大力度尽快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规划、国土、装配式建设等问题,并于2018年12月1日前向省政府报告推进落实情况。全省各级各主要审批部门应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对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要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快办理。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负责,严格排放标准,为暂时没有污水管网的新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临时性替代措施,并做好医疗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工作。各市县环保部门对于乡镇污水管网尚未完善但医疗污水处理合格的乡镇卫生院,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给予审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抓好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坚决杜绝“人情工程”和“豆腐渣”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及交纳租金等费用。项目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并减免各种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项目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房产、存量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等用地,对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由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安排分期、分批统筹解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资金安排、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纳入2019年为民办实事事项。

(二)建立考评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对进展快、效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未完成任务的要约谈通报,确保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各市县政府要尽快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环评、规划、土地、装配式建筑等问题,2018年12月1日前向省政府报告推进落实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工作组,主动协调解决市县推进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跟踪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要按照《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省级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各市县政府要将标准化建设指标纳入对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报送机制。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各市县政府每月5日前要及时将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附件: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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