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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18-9640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8-12-01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屯昌县总体规划的批复
  • 文  号:琼府函〔2018〕162号发布日期: 2018-12-06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屯昌县总体规划的批复


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屯昌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成果的请示》(屯府发〔2018〕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屯昌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紧密对接全省“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紧紧围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南药养生观光旅游区”的发展定位,重点发展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南药、健康旅游等产业,促进屯昌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你县要切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总体规划》划定的67.45平方公里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理,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的开发项目进入红线区范围;要加强对山体、湿地、河湖水系等生态空间的整体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的治理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按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

三、严格建设用地、耕地和林地等指标管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00.49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8.2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328.05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26.8%),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283.77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23.18%)。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县林地保有量不得低于775.4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63.35%)。

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你县要依据《总体规划》进一步深化路、光、电、气、水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快建设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绿色环保的基础设施网络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结合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城镇、产业园区等开发边界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大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居住条件和特色风貌,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高度重视城镇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综合防灾体系。

五、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优化村庄建设规划,加强农房规划报建管理,持续保持打击“两违”高压态势,确保建筑、风貌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加快推动农村“五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强化农业生产能力基础建设,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与推进“百镇千村”建设、生态修复、扶贫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打造体现热带风情和地方特色的精品小镇和美丽乡村,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六、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体规划》是你县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你县要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将《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依据《总体规划》实施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督察和检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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