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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65-1/2020-48833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0-01-25
  • 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通知
  • 文  号:琼府〔2020〕7号发布日期: 2020-01-25
  •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针对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属地负责制

各市县政府要立即组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辖区内各单位要接受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央在琼各单位、驻军、武警部队也要接受统一调度。

二、加强进岛人员和社会面管控

按疫区人员零输入进行管控,全面排查疫区来琼人员(特别是重点疫区人员),进行防扩散管理。省内所有机场、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所有进岛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并做好检测登记;发现疑似症状的人员,及时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市县政府要对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跟踪登记,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对确诊病例严格实行隔离措施,对疑似病例实行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各市县要严格控制赴疫区开展各类活动,已发病例的市县要切实做好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三、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疫情信息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市县、各单位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市县依法加强对疫情报告及疫情信息发布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疫情信息,发现瞒报、漏报或擅自发布疫情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坚决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以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开展病例搜索、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杀、实验室检测,组织做好疫情监测、评估、预测、预警等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县要结合本地疫情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防控知识宣教,大力提倡“口罩文明”,有效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加强对传染病相关舆情收集和回应,及时澄清不实传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避免群众恐慌情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强化群防群控

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各市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单位等基层组织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尽量少外出、不聚集。疫情地区来琼返琼群众要主动配合检测、居家观察、接受隔离等措施。

七、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品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急救车辆、病例隔离救治设备设施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各项综合防控措施有序开展。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省政府另行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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