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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关于对严格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建议
领衔代表: 庄建新 代 表 团: 儋州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单位 分办单位 交办日期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3-27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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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儋州代表团庄建新等六名代表在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严格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结案”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儋州代表团庄建新、梁振健、张敬奎、吴勇、羊轶驹、朱树松代表: 首先,衷心感谢各位代表一直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厚爱与大力支持! 在今年召开的省人大六届二次会议中,各位代表对海南法院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我院对此高度重视,会议结束后,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凤超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要求对所有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领导,立即督办整改,及时面复代表,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代表的意见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现根据各位代表“关于对严格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结案”的建议,我院现做如下答复: 一、关于“执行法院不应过分的依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当执行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不应努力做申请人执行人的工作,让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建议 对此,我们要求在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必须要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要求和标准,其中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作为最重要的标准,即必须要做到以申请执行人确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才能以终本方式结案。为达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这一标准,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外,我们现在已经实现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和全省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股票、工商登记信息、支付宝等主要财产形式进行查询和控制。建立了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快速查询通道,对本省范围内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线索,及时予以控制。同时,我们还普遍开展实地调查,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网格员的协助,尽可能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2018年以来,我们还按照上述标准,对以往程序不合格的3.64万件终本案件进行了集中清补,进一步补齐完善查控措施,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可以说,经过持续强化终本案件规范化管理,全省绝大部分的终本案件都做到了法院积极主动的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非主要依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作为查控财产的唯一方式。当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更为了解,主动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能够进一步提高财产查控效率,这也是申请执行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终本约谈的问题,主要目的是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找和控制的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做到让申请执行人确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方式也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开展的,并非是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做终本处理,草率结案。如执行案件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的终本结案条件的,只想通过做申请人执行人的工作,让申请执行人同意做终本结案处理的行为,属于违法执行行为,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坚决禁止并下大力气消除的执行不规范行为。 二、关于“查询被执行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追溯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在海外的资产来源”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人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我国法院并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单独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的权力,即使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只能按照上述规定,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三、关于“应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主动依职权积极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做更进一步纵向和横向的调查,如被执行人家人、亲属、情人的财产是否由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而取得?”的建议 如前所述,经过持续强化终本案件管理程序,对于所有终本案件,我们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对于被执行人家属、亲属等案外人的财产查控,必须要依法进行。 第一,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开展查控工作,对非案件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事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裁定追加相关人员、单位为被执行人后,才能开展财产线索调查,否则既为违法办案。 第二,全省法院加强对了对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调查力度。如对被执行人公司依法开展企业审计,通过审计掌握企业资金流向,发现财产线索的就及时依法追回。发现企业法人有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执行的,依法穿透公司独立人格,追加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悬赏公告,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线索。总而言之,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达到有效的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效果。 第三,我们加大了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2016年至2018年,全省法院开展了583次专项执行行动,决定司法拘留1054人次,罚款179万元。在公安、检察机关配合下,依法以拒执罪追究了原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省政协委员潘成立为代表的等47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严惩“老赖”失信背信的违法行为,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对企图逃过法律制裁的“老赖”们予以震慑和警示。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立结案意见》)中第十六条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作出了规定(详见附件1)。但由于规定的条文较少,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标准把握不准、执行调查手段运用不够等结案不规范、“结案即不管”等问题,对此,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反映比较强烈。对这些问题我们儋州代表团的代表也都注意到了。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予以严格规范。《终本规定》对《立结案意见》中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把握“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标准时应完成的调查事项,增加了适用“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必备条件,比如《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终本规定》还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人民法院的后续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做到虽然“程序终结”,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仍然要持续维护。比如《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等内容(详见附件2)。 在全省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针对以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不规范问题,海南高院党组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4月份开始全省法院统一行动,专门针对近几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简称“终本结案”)不合格案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清算“历史旧账”,扔掉“历史包袱”。通过该项行动,全省法院从中清理出一批有财产可供执行却已“终本结案”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对结案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进行了补正,重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重新进行全面的调查,主动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案件作“终本结案”处理的意见,并告知其权益救济途径等。经过该项工作,极大增强全省法院对“终本结案”的规范性意识,使得对案件未经严格审查就“终本结案”的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后全省法院“终本结案”合格率达到了99.87%。 另一方面我们高度重视新案的结案规范性问题,通过建立“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确保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规范办理,确保了当事人和社会真正信服。1、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完成网络查控和实地财产调查,达到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专门的模块和数据库进行单独管理,每半年利用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3、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常态化的限制高消费,督促及时履行义务;4、对于被执行人系僵尸企业且具备破产条件的,依法转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5、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采取司法救助措施予以救助。2018年,全省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比全国平均水平缩短31天,全国排名第2。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9年1月1日至5月9日,我省法院终本案件1046件,终本合格率100%。说明经过三年的执行攻坚,全省法院的终本管理手段是卓有成效的。下一步,海南法院将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加快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成果,狠抓“严格规范终本结案”不放松,确保各项指标保持在高水平运行。 议案中提到的(2016)琼72执101号案件,经核查,海口海事法院依法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予以送达(公告送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冻结被执行人陈璟在海口衍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股权;在海南衍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14.2%股权;在海南讷美河乡村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在海南延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0.4%股权;在海南加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但由于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处置,无人垫付评估费,海事法院未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但海事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相关财产线索进行了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已符合法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项条件,承办法官于2016年5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代理人认为执行过程中已冻结的股权没有实际价值,不需要评估处置,并表示同意终本。2016年5月20日海事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规定》出台后,海事法院依法于2018年6月28日前往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8月3日海事法院又通过网络查询控制系统重新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船舶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29日,海事法院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将其意见记录入卷。目前该案尚处在终本中。 议案中提到的(2016)琼0108执1909号案件,因被执行人陈璟当时查找不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璟在海南和美生态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璟银行存款人民币21058853元(属于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到6370元),并于2017年1月4日划拨其存款6370元,该款已于2018年9月27日退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陈璟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承办法官电话约谈该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如需处置冻结的股权,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该委托代理人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回复法院,但一直未予回复。该院对该案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4日该院根据《终本规定》前往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9月10日该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陈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相关消费。并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听取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将其意见记录入卷。2018年9月11日,该案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陈璟居住地了解其居住及财产情况,经查,其已不在该地居住。目前该案尚处在终本中。 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海南法院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苦干担当,虚心听取代表建议,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以扎实过硬的案件质效和清正廉洁的司法作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美好新海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再次感谢代表,希望各位代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监督、支持法院工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