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7 19:31 来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QSF-2015-410002
琼工商法〔2015〕6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商事制度改革,从工商业务的角度来讲,涉及工商业务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在工商业务具体操作层面反映出的具体问题会很多。为具体指导全系统各单位具体工商业务工作的开展,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

工商人,手里端着工商的饭碗,户上扛着工商人的担当。首先就应该要做到认真对待工商的每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干工商这一行,本身就应该懂工商,学习和熟知工商的业务,这是我们的本行。对待工商业务的态度,同样应该是“三严三实”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本指导意见的内容作为工商系统的每一位同志都应该是应知应会的。在具体处理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请照此指导意见执行。在这过程中如果有一些什么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和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的一个直属工作机构,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在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准入环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职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想做好工作,必须要认真学习,掌握工商业务,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研究和不断改进工商业务。

省局要求同志们要自觉的增强讲学习的意识。养成学习业务,研究业务的习惯。真正让学习成为工商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系统要努力形成一个浓厚的学习、研究工商业务,人人争当内行,当专家的健康氛围,只有这样,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请同志们共同努力。

附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业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制定本业务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015年10月1日前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三个部门分别核发的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在2017年底前作为过渡期,在全省范围内要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全部都要改为使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届时,原证(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登记机关根据登记事项的制度安排和工作需要,对窗口、前台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注册官)和履行核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注册官),在受理、审查、核准等方面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完全充分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积极探索注册工作和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工商队伍职业化建设和不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以及对市场主体科学监管的文化含量。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先照后证”。除省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对涉及与工商登记有关的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登记机关必须要认真履行对市场主体主动告知的责任。申请人应当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觉履行申请行政许可的义务,并按许可开展经营项目。坚持许可法定,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

对省人民政府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宽容把握名称近似规定;宽容鼓励企业名称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最大限度释放名称资源。依据《条例》规定,加快名称登记系统建设。企业可以通过自助名称登记系统办理名称登记。除法律规定和他人权利在先均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变主体类型的,在原出资人不变或原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字号。

第六条放宽企业出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等事项的登记。

支持企业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碳排放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积极支持自然人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投资入股,其劳务价值、劳务出资比例由全体投资者以书面协议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第七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住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增设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与其住所同属我省行政区划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经住所与经营场所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第八条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必须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法人使用自有或者租(借)用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左邻右舍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九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备案条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意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可实行电商企业集群注册。

第十条推动“线上园区”建设。对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可实行电子证照、电子签名认证等。

对园区引进的重点项目、合伙人企业等,登记机关还可以进一步简化主体认证手续,简化办事程序。

第十一条依据《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办理联络员备案。备案的事项包括联络员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联络员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必须在2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和资产权属清晰且合伙人对债权债务分割无异议的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简易快速注销。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后,凡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登记机关依法将其注销,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与登记事项相符;

(三)登记申请文书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四)印章和签名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清晰、齐全。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无禁止皆可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统一国民待遇。

第十五条依据《条例》规定,全省实行全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为此,要持续不断的加强工商业务的信息化建设。

企业法人办理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的电子签名信息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电子签名的有效认证材料。登记机关将其纳入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内资、外资、个私企业等相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依据《条例》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对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即:一个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即:五部规章)等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企业法人必须自觉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及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的义务。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必须要依法自觉履行企业经营、存续状态等信息的年度报告义务。即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登记机关依法、按时、如实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依据《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登记、按时年报、如实申报、守法经营。

登记机关通过建议、提醒、辅导、示范、约谈、信用约束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依法年报。建立企业年报工作督促通报机制,开展年报公示情况督查,帮扶指导。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企业年度报告督促和数据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义务的,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据《条例》规定,对公示信息,要坚持谁发布信息,谁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筑诚信体系,严厉打击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实行“双随机”抽查。登记机关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名单选派执法人员实施抽查。对企业法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辖区内一般不少于3%比例的企业,由登记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公正。

被检查企业名单由登记机关以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索引随机抽取。

检查人员名单由登记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依据《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公开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的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证件;

(四)涉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法人,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与注册登记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账册、票据、报表、计算机主机等信息存储设备、视听资料,以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材料;

(六)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材料。

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企业法人,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登记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法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据《条例》规定,对企业住所实行依法定位监管制度。通过专用信函等有效方式确定企业住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现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二)收到投诉举报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三)有关部门书面告知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许可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要切实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对企业法人信用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效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企业法人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设竞争文化。积极支持市场主体的完全充分竞争;禁止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积极推动市场一体化建设。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打破地方保护,纠正任何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凡国务院、省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八条严厉打击传销和严格规范直销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建无传销社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利用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实名经营。在网站首页末端公示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电子链接。企业法人在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上经营的网站以及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如实报告涉网经营的相关即时信息。

加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监管,监督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平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和售假行为,积极推动网络市场在规范中发展。

第三十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积极推动商标维权工作,强化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突出对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农副产品商标、旅游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权行为的查处。厘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要切实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建立健全广告指导、监测制度,严格执行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广告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全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文明风尚。

第三十二条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市场监管方式要从“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从实质审核到形式审核;从注册资本实缴到认缴;从年检到年报;从巡查到抽查的转变和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大数据监管以及实行信用约束和社会共治。把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切实转变到依法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和加大对商标侵权、价格欺诈、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上来。坚持有形市场监管和无形市场监管并重。切实提高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打击的能力。不断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净化大特区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责令停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将企业法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推动诚信文化建设,建设诚信文明。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和对市场主体诚信建设的刚性要求和约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决定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决定的登记机关等。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其被列入情形未消失的,在尚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业务。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三十五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消费者投诉响应机制建设。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建立重要商品索证索票和购销电子台账制度,实行网上留痕、同步监督、责任倒查的动态监管机制。切实把监管行为关进科技的笼子。依法严厉查处消费侵权行为,加强12315体系建设,健全12315消费投诉服务平台。在网络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植入12315投诉系统,加大“诉转案”工作力度,即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强化消费者诉求数据分析和利用,不断提升消费维权能力和水平,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三十六条坚持消费者至上原则。企业法人应当恪守社会公德,坚守诚实信用。履行社会责任,履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赔偿先付、举证责任倒置和消费者后悔期等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度。要强化对第三方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企业法人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志,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质量,履行“三包”义务,使用格式合同时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登记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及时载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实名、客观公示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坚持绿色准入、生态优先原则。坚决守住生态红线和风险红线。对污染环境、危及生态安全、破坏生态和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企业坚决关停注销。造成后果的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全力营造绿色健康、安全有序的企业发展生态环境。

第三十九条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利害关系人与公司或股东之间产权、债权的认定等民事纠纷。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其纠纷。

第四十条支持培育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协调和服务功能,为本行业中的企业提供各种相关经营方面的服务,包括主体资格认证服务、经营或者从业资格认证服务、咨询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展览服务、国内外商务联络服务等。引导企业自律,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政府与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监管,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

第四十一条依据《条例》规定,积极支持企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积极支持企业依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办理质押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企业办理股权二次质押登记。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即时变更登记业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依据《条例》规定,积极发展全社会的创业文化和创新文化建设。助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对为解决就业的贫困人口、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大中专学生、改制企业职工、退伍士兵等创业群体,对在为支持小城镇建设或者调节旅游淡旺季等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个人或家庭以及农村流动商贩和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加工销售当地有特色的旅游小工艺品、传统优势特色土特产品和自种、自耕、自养农副产品的农民,可优先将市场主体准入权下放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政府或由其指定的负责部门、机构向行政管辖区域工商机关统一申请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个体经销、加工、贩卖的经营者,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但要对其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自治县以下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免予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条件、经营区域和规范管理等依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将有关情况即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统一备案手续。对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四条工商登记、办事一律不收费。一律取消工商登记有偿中介和有偿收费服务,要真正做到放权放到企业,不允许中介机构截留。

第四十五条实行责任清单管理。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工商依法行政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依法有效精细化监管的能力建设。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实现准入、许可和后续监管之间的无缝衔接。

第四十六条积极创新登记机关绩效管理模式,依法建立健全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有序开展社会第三方对商事登记、市场监管、消费者维权等工作实际效果的评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讲政治,守规矩。认真履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机构职责,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工作大局,坚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扎实地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强化行业自律,抵制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践行廉政文化。打造廉洁工商。依法履职、公正执法。

第四十八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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